京建发【2019】33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9年07月29日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日 浏览次数:209 | |||||||||||||||||||||||||||||||||||||||||||||||||||||||||||||||||||||||||||||||||||||||||||||||||||||||||||||||||||||||||
京建发〔2019〕3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规费费用标准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此件公开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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